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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公积金提取

  3、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,富阳区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、其他县(市)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当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;铁路职工在本人及配偶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、单位未安排职工单身宿舍且租赁住房的。

  3、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,未重新就业满5年(属铁路职工的需为本省户籍);

  4、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满半年(属铁路职工的需为非本省户籍);

  1、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:①商品房买卖合同;②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(杭州市范围内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,免提供此两项纸质材料)。

  2、购买二手房(存量房)的:①房屋转让合同(杭州市范围内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,免提供此项纸质材料);②契税完税凭证(杭州市地税部门出具的,提供买卖双方身份证号可免纸质完税凭证)。

  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余额。其中:未申请住房贷款的,账户余额可截止签订购(建、修)合同后满一年;申请住房贷款的,账户余额截止购(建)房合同的当月;本人账户余额超过实际购(建、修)房支出总额的,按实际支出数提取。

  每次提取的账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已发生的还本付息额。其中,贷款结清时,账户余额截止贷款结清的当月;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。

  ②租赁其他住房的:杭州市区(含萧山区、余杭区、临平区、富阳区、临安区)为2000元/月,桐庐县、淳安县和建德市为1200元/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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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杭州公积金查询方式中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/浙里办APP查询,详细查询入口和流程见正文。

  自2023年1月1日起,缴存人符合无房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提取限额不超过12个月,可每年提取一次或按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。

  自2023年1月1日起,缴存人符合无房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提取限额不超过12个月,可每年提取一次或按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。

  自2023年1月1日起,缴存人符合无房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提取限额不超过12个月,可每年提取一次或按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。

  自2023年1月1日起,符合无房租赁提取的缴存人可按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,提取限额按现标准上浮25%确定。

  自2023年1月1日起,缴存人符合无房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提取限额不超过12个月,可每年提取一次或按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。

  缴存人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,按照实际租金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。即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租金支出。

  自2023年1月1日起,缴存人符合无房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提取限额不超过12个月,可每年提取一次或按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。

  2024年1月1日起,杭州住房公积金无房租赁提取限额标准将调整:杭州市区(含萧山区、余杭区、临平区、富阳区、临安区)为2000元/月,桐庐县、淳安县和建德市为1200元/月。

  自2023年1月1日起,缴存人符合无房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提取限额不超过12个月,可每年提取一次或按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。

  自2023年1月1日起,缴存人符合无房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提取限额不超过12个月,可每年提取一次或按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。

  3、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,富阳区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、其他县(市)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当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;铁路职工在本人及配偶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、单位未安排职工单身宿舍且租赁住房的。

  3、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,未重新就业满5年(属铁路职工的需为本省户籍);

  4、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满半年(属铁路职工的需为非本省户籍);

  1、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:①商品房买卖合同;②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(杭州市范围内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,免提供此两项纸质材料)。

  2、购买二手房(存量房)的:①房屋转让合同(杭州市范围内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,免提供此项纸质材料);②契税完税凭证(杭州市地税部门出具的,提供买卖双方身份证号可免纸质完税凭证)。

  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余额。其中:未申请住房贷款的,账户余额可截止签订购(建、修)合同后满一年;申请住房贷款的,账户余额截止购(建)房合同的当月;本人账户余额超过实际购(建、修)房支出总额的,按实际支出数提取。

  每次提取的账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已发生的还本付息额。其中,贷款结清时,账户余额截止贷款结清的当月;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。

  ②租赁其他住房的:杭州市区(含萧山区、余杭区、临平区、富阳区、临安区)为2000元/月,桐庐县、淳安县和建德市为1200元/月。

更新于:2024-04-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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